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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必备考点知识(三)
(发布时间: 2008-3-12 15:38:00 来自:)
108、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10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关税: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是损失的。(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3)是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110、 关税的强制执行:一是征收关税滞纳金。二是强制征收。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1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 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缺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112、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企业,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个人仍然是资源税的纳税人。
 
113、 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114、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115、 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税额的基础上减征3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
 
116、 城镇土地使用税属资源税类。
 
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各档最高税率和最低税率的差额为20倍。
 
118、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119、 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0、 原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都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1、 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内容)“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122、 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23、 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124、 从2006年1月1日起,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按以下规定执行:
 
(1)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125、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
 
126、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127、 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128、 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
 
129、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注意计算题:如果是在月初对外出租的,一定要在当月开始计算房产税。其余基本是在次月。
 
130、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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